新人沒有領結婚證就分手了,但是彩禮已經送過給女方了,那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嗎?能退回有能拿回多少彩禮呢?這些可能都正在困擾遭遇這類事的男女方。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又離婚,卻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后,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悔婚事件發(fā)生時,男方家里會把所有的開支都算上,比如雙方家長見面的宴席費用、給女方家人的煙酒錢、給女方買的衣服等,都需要女方返還。這樣的做法是否合適?
我國法律認為,彩禮包括金和實物。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xiàn)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認定為彩禮。具體如下:
1. 彩禮中,金錢部分是需要返還,有些實物也是需要返還的。比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適損耗后,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范圍。
2. 但是對于衣物、化妝品、煙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還的財產范圍。
以上就是關于退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希望給正在給遭遇此事的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