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指的是我國大陸公民與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公民等相關人士的婚姻,我國對此專門設置了處理機構和相關法律,想要領證的新人則需要準備所需的材料去指定機構辦理結婚證。
涉外婚姻新人需要帶上三張結婚登記照以外,各方還需要按照不同情況準備不同的材料,具體如下:
(一)與涉港澳臺、華僑結婚
1、國內公民:
⑴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⑵本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⑶再婚人士需要帶上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2、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過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出具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則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
3、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海員證;
⑵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⑶職業(yè)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⑷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⑸離婚人士的則需要帶上離婚證;喪偶者則需要帶上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人士則需要帶上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⑹不在戶籍地登記結婚的、但是從內地去港澳時已滿足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戶籍地(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經過公證的無配偶證明書;
4、華僑
⑴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⑵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職業(yè)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
⑷離婚人士的則需要帶上離婚證;喪偶者則需要帶上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人士則需要帶上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二)與外籍公民結婚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2)再婚需要帶上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3)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國籍證件;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3、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留學生結婚
1、中國公費留學生,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和本人護照;
2、中國自費留學生,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關規(guī)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讀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1、登記地點
對于涉外婚姻,我國設置了涉外婚姻登記處,專門幫助解決我國大陸適婚青年們與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外籍華僑等的婚姻大事。
2、遵守我國婚姻法
對于涉外婚姻,外籍人士想要與我國公民結婚的話,就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制度,如一夫一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