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結婚彩禮法律認定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它界定了彩禮退還問題,并且相信指出各種情形,下文就是對這些內容的詳細解讀。
對于婚約等習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應予支持。
2004年4 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19年發(fā)布的《1號文件》中的第六項第2點指出:持續(xù)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工作,引導和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約束性強的措施,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yǎng)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
天價彩禮看似自愿,實則無奈之舉?,F階段適婚年齡的男女比例失衡較大,尤其是在農村更是男多女少,這就給女方坐地起價的機會。并且95后出生的一代人正是計劃生育執(zhí)行的嚴格時期,性別比失調的情況普遍存在。
隨著經濟發(fā)展,國內統(tǒng)一的勞動力市場逐漸形成,外出務工的農民選擇到城市發(fā)展是普遍性現象,因為城市有著更好的收入和生活。這種現象加劇了落后地區(qū)性別比失衡,如西南地區(qū)近年來人口大量外流,女性相比男性更易于流動到高收入地區(qū),尚未走出農村的適婚男青年,就得面對女方提出的高價彩禮。
目前大多數女方家庭索要彩禮都是源于攀比心理,生怕自己的寶貝女兒比左鄰右舍、親朋好友差,最起碼都得是街道的平均水準。在這種思想下,彩禮錢就會越滾越高。其次就是女方家里還有弟弟要結婚,只能拿男方的彩禮來做弟弟娶媳婦的彩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