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是屬于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產,但是這個贈予是建立在締結婚姻關系的前提下,所以一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是需要退還彩禮的,但要是女方有懷孕流產的情況,則又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guī)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做出明確規(guī)定。
PS: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兩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而現(xiàn)在是離婚爭奪彩禮,那么女方一般是不需要退還的,如果兩個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情況則又有不同。
不可以拒絕退還彩禮,但是可以拒絕退還全部彩禮。
如果兩個人尚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按照第一部分的法律要求,是要退還彩禮的。但是已經同居,并且懷孕流產的話,女方可以爭取部分損失費,因為懷孕流產這件事是雙方的共同責任,所以兩個人都有承擔,一般這種情況下,是酌情歸還部分彩禮。
當然了,以上只是小編根據一般情況給出的判斷,如果上訴法院,會有更科學合理的判斷,可能會根據個人情況不同,考慮更全面、更豐富的影響因素,小伙伴們可以酌情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