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生活里不退還彩禮的成功案例很多,只要以結婚為目的,領了結婚證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彩禮一般不退還。下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來說明彩禮返還的問題。
原告王鵬和被告徐麗麗經(jīng)人介紹于2010年農(nóng)歷十一月十九日訂婚,訂婚時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禮款10萬元。訂婚當天被告收到彩禮款1萬元,小相錢2000元,裝煙錢2000元。
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農(nóng)歷二月十六日原、被告舉行婚禮后在原告父親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結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禮款9萬元。
在原、被告結婚前原告父親又購買摩托車,其他家電、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購買(現(xiàn)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結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瑣事原、被告曾經(jīng)口角打架。2013年10月雙方發(fā)生口角后,徐麗麗回娘家與原告分居至今。王鵬為結婚向他人借款11萬元至今未償還。
遼寧省西豐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王鵬和被告徐麗麗經(jīng)人介紹相處僅兩個月有余就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相互了解不夠,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曾因瑣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雙方分居至今。
分居后經(jīng)原、被告親屬和法庭做調(diào)解和好工作,已無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對在原、被告訂婚時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禮的行為,已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guī)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難。
因此對被告索要的彩禮款10萬元應酌情予以返還。但考慮原、被告已用彩禮款購買了面包車,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可判決該車歸原告所有。對原告父親在原、被告結婚前購買的摩托車應認定為原告婚前財產(chǎn),被告也應返還給原告。
故判決如下:準予原告王鵬和被告徐麗麗離婚;原、被告用彩禮款所購買的五菱榮光牌微型面包車一臺歸原告所有;被告自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返給原告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