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稍微了解一下我國各地區(qū)的彩禮排行榜就會知道,三萬塊的彩禮錢真的是很低的一個標準了,即使沒有各個地區(qū)的彩禮標準參照,從法律上來講,也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事實上,我國包括新婚姻法在內的全部法律條例中,均沒有對彩禮錢的數(shù)目做出具體規(guī)定,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多少,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因此,拋開其他因素不說,就三萬塊這個彩禮金額來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女方可以在結婚前對男方漫天要價,索取天價彩禮錢。
彩禮屬于民俗,給與不給在與雙方自愿,法律不會調整,但如果因解除婚約導致彩禮返還糾紛,可依法起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guī)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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